近年来,预重整已成为上市公司进入司法重整前几乎不可或缺的前置环节,其源于本土需求、服务于纾困实践的兴起路径,彰显了市场对高效挽救机制的迫切期待。然而,在立法规则尚属空白、实践探索快速扩张的背景下,该制度正面临深刻的异化趋势:预重整作为解决重整效率瓶颈与确定性风险而诞生的“辅助工具”,当其价值被证明有效后,迅速从“可选项”变成“默认项”,几乎成为上市公司重整的必经之路,其功能从“预先协商桥梁”偏移为“实质工作前置”,进而引致临时管理人角色模糊、权责失衡、企业拯救成本攀升等一系列结构性困境。基于对这一市场趋势的密切关注与忧思,本文聚焦于制度逻辑的完整性、各方权责利的平衡性以及程序正义的可实现性,将依次追溯制度的生成逻辑,呈现规则图谱的留白现状,解剖功能偏移衍生的核心痛点,并最终尝试提出使预重整回归其商业谈判本质、约束于重整前协商程序的路径展望。笔者深信,唯有正视当前实践中的张力与悖论,方能推动这一重要企业风险纾困工具的行稳致远,真正实现其提升困境企业重生效率与公平的初心。
一、制度起源:中国本土语境下的生成逻辑与“生存突围”
前言
2024年8月26日,苏州市检察院发布了《破产检察监督案件审查指引》(以下简称“《指引》”)。《指引》共计四章六十八条,全面涵盖破产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、监督范围、审查要素、监督方式和工作保障等内容。一定程度上,这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根据破产程序的不同环节,详细完善地单独出台破产检察监督相关规定。9月30日,江苏省检察院召开破产领域检察监督工作新闻发布会,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破产领域检察监督工作的整体情况。
在《指引》出台前,检察机关对破产程序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,缺乏实操层面的系统性规范。近年随着破产重整等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,破产法律制度因缺乏直接、高效的违法行为监督与纠偏机制,导致债权人等破产参与主体的救济机制略显单一,在经济发展和立法实践中呈现出局限性。在各界呼吁拓展外部监督机制的背景下,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提升破产检察监督职能。在本次《指引》发布前,江苏省检察院在2020年即已出台《加强破产案件检察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,尝试更为规范地对破产程序进行检察监督。通过4年时间的摸索、总结与完善,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破产监督案件1,351件,为本次《指引》的出台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。